《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(办公场所类)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为制定物业采购需求提供了科学化、标准化参考,有利于对政府采购源头和结果实施精准管理。为贯彻落实《标准》,河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《关于贯彻落实<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(办公场所类)(试行)>的通知》,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。
一是依法依规确定采购需求。采购人应当坚持“谁采购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按照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和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1〕22号)的具体要求,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,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,合法、合规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。采购人可以对《标准》所列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作必要的调整,也可以对相关指标提出更高要求,但不得超出实际需要。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,应当包含在合同文本中。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负担起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职责,确保下级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工作,提升采购绩效。
二是严禁差别待遇歧视待遇。采购人设定供应商资格、技术、商务条件等,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需由经许可的单位提供的服务,如锅炉、压力容器、电梯等特种设备维修等,采购人可另行采购,也可将相关内容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中采购。将相关内容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中采购的,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应资格条件,接受联合体或者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。
三是切实加强履约验收。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,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验收。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、量化指标。不能明确客观标准、涉及主观判断的,可以通过在采购人、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,转化为客观、量化的验收标准。对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,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。